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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

来源:中国计量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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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兰州晚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供水供气工作》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供热行业

兰州晚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供水供气工作》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凡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向用户收取费用

水、电、热计量装置费用

严禁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向用户收取强制性费用水、电、气和热计量装置的验证。水、电、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有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燃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对水、电、热计量装置向用户收费。严禁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的单位向用户收取附加费。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管网的建设、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再向用户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域红线内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住房开发建设费用;且不得与买方分开收费。

各地区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水、电、气、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电网建设费等名义收取专项建设费补偿收入的。连带配套费,应结合直水电采暖价格和补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区决定。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

城市燃气配送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燃气配送价格机制,完善供热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定价收费机制。其中,逐步取消工商目录中的电价。城市燃气流通价格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建筑区划红线内,依法依规由燃气公司承担运维费用,以及承担的现场服务、安全检查、设施维修、材料更换等服务费用。由燃气公司排除燃气表后、燃具前的安全隐患。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热电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有条件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当前不具备条件的区域根据供暖面积收集热量。费。

严禁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或指定的服务提供者

水、电、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并提供服务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收取水、电、暖费。对水、电、气、热企业尚未直接抄袭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符合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担。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共用设施及配套设施和物业公共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入等方式结算,不提供服务。应按水、电、暖成本收费。 .水、电、气、供热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办理停供的用户,严禁在停供时收取切换费等费用或恢复。严禁水、电、气、供热企业实行垄断或者指定服务商。违反反垄断法,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欣

来源:兰州晚报

文章来源:《中国计量》 网址: http://www.zgjlzz.cn/zonghexinwen/2021/0824/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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