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已有一年以上,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是新收入准则下确定交易价格所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及重大融资成分如何计量这两个问题还有诸多细节尚待明确。本文结合案例探讨IFRS 15有关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和计量问题,指出有关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规定蕴含重要会计政策选择权,且具有经济后果。而在合同内含利率法无法操作的情况下,重大融资成分计量过程中折现率的确定可能涉及复杂的估计和调整,极具挑战且具有相当可操控空间。为此,本文提出重新考量核算重大融资成分的必要性以及在现阶段加强重大融资成分相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计量》 网址: http://www.zgjlzz.cn/qikandaodu/2021/0523/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