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本文以财政监督实践为基础,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予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法律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单位,狭义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政党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常设工作机构,从一般意义上讲,不属于国家机关,但由于其业务活动的方式和财务活动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类似,因此,作为行政单位管理。政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常设工作机构也作为行政单位管理。
行政单位依法设立,工作人员一般列为国家行政编制,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均是全额拨款单位。
(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1、经费来源的单一性。行政单位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设立的,主要行使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没有社会生产职能。因此,行政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资金耗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不可能像企业那样通过生产经营成果的销售,实现价值补偿并取得利润,进而实现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2、经费保障的优先性。公共财政通常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稳定经济职能等三个方面的职能,其中资源配置职能,就是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将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集中起来,通过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为各种社会公共需要提供资金保障。行政单位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因此,行政单位在公共支出中位于优先保障地位。
3、财务管理的统一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针。各级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都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方针。二是有统一的机构、编制。各级行政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三是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执行统一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四是有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行政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如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提取、会议费差旅费开支等,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
(三)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
财政部在出台《办法》的同时,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界定每个单位是执行行政单位,还是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单位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就执行何种资产管理办法。具体来说,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应当执行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执行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裁定适用何种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计量》 网址: http://www.zgjlzz.cn/qikandaodu/2021/0502/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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